(五)省节能主管部门和资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条件。
第四章 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
第九条 支持方式。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第十条 奖励标准。对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并符合相关要求的节能服务公司,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根据项目实施后年实际节能量,按照不超过4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进行专项奖励:
1、对列入财政部合同能源管理奖励范围的项目,在国家补助240元/吨标准煤的基础上,省财政按160元/吨标准煤给予配套奖励;
2、列入省合同能源管理范围的项目,省财政按350元/吨标准煤进行奖励;
3、市、县财政可视情况对列入中央、省级合同能源的项目给予一定奖励。
经省政府批准的重点推广试点示范项目不受此限制。
(二)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支持相关部门开展与合同能源管理有关的项目评审、节能量审核、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章 项目申报程序及资金核定
第十一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报实行全过程审核认定。具体程序为:
(一)事前审核:在用能单位与节能服务公司之间具有合作意向,拟签订合同能源管理协议之前,由节能量审核认定机构对用能单位的能耗基准进行审核确定;
(二)事中审核:在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正式签订协议,项目正式实施后,节能服务公司方可申请财政奖励:
1、节能服务公司向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财政奖励资金,并附相关资料;
2、同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初步审核后报上级节能主管和财政部门;
3、省节能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对所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汇总后,委托节能量审核认定机构审核确认。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报项目的合同真实性、技术先进性、投资构成、资金到位情况、履约保证措施、节能量等进行全面评估审核,并出具节能量审核报告及时报省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省节能主管部门依据审核认定节能量和奖励标准,提出财政奖励资金意见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下达奖励资金70%的预算,并拨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