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省直节能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省财政厅是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资金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财政奖励资金的筹集、分配、支付、管理,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支持对象。在省节能主管部门和省资金主管部门备案,并纳入山西省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机构库,以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六条 支持范围。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已享受国家、省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七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和本省相关产业政策、节能管理有关规定。
(二)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三)单个项目合同金额超过50万元(含),项目实施后,按可比口径计算,年节能率达到15%(含)以上,或年节能量100吨(含)标准煤以上,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300吨标准煤以上(含)。
(四)项目单位必须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第八条 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审核已纳入省节能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备案,并纳入山西省节能服务公司机构库的节能服务公司。具体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固定营业场所,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
(二)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具有技术、质量、财务、合同等管理制度。
(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