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格预审报名和投标阶段,对于诚信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AA级企业可递交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规定总额的50%,A级企业可递交70%。
(二)资格审查阶段,当评审方法采用有限数量制时,履约信誉得分均为满分。
(三)投标阶段,对于履约保证金的现金部分,AA级企业可递交招标文件规定履约保证金总额的15%,A级企业可递交25%。
(四)评标阶段,对综合得分排名在前五名的AA级和A级企业,分别给予“a”分和“0.5a”分的加分,其中“a”值为前五名综合得分差的平均值(不足5家时,按实际数量计)。
(五)上述应用在使用时,应作为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的专用条款,并可同时使用。
第二十一条 对信用考核定级为C级的从业单位,从级别认定之日起,评价有效期内(最多一年)信用评价应用如下:
(一)资审报名阶段,诚信保证金需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0%。
(二)资格审查阶段,当采用有限数量制评审时,履约信誉得分为本项总分的60%。
(三)投标阶段,对于履约保证金的现金部分,需递交招标文件规定履约保证金总额的35~45%。
(四)在评标阶段,进入前五名时,从综合得分中扣减“0.5 a”分(“a”值计算方法同第二十一条)。
(五)上述应用在使用时,应作为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的专用条款,并可同时使用。
第二十二条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企业,评价有效期内不允许在我省公路建设市场投标。
第五章 评价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路施工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厅评价办公室提出申诉。厅评价办公室应认真受理申诉,对所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应责令评价实施部门及项目法人重新评价,并提交复评意见,厅评价办公室审查后报厅评价领导组审定,审定完成直接发布。
第二十四条 评价实施部门和项目法人要及时、客观、公正地对公路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在全省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厅评价办公室和评价实施部门应结合日常督查工作,对项目法人的信用评价工作和公路施工企业的从业行为进行不定期专项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