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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4.村医补助。各辖市、区要统筹制定乡村医生补助政策,并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妥善解决其生活待遇问题。

  (三)规范基本药物制度管理流程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包括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

  1.品规遴选。根据省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公开招标确定的目录范围,按照常用、价廉、效高等原则,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以通用名称、剂型和规格为单位,每种药物选择1-2种品规,确定辖市和辖区的基本药物使用目录。

  2.集中采购。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制定采购计划,各辖市、区登陆“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统一进行网上采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疫规划疫苗、免费治疗的传染病用药、计划生育药品以及中药饮片除外。

  3.统一配送。以辖市、区为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省中标配送企业中原则上确定1-2家配送企业负责基本药物的配送服务。配送企业原则上每年确定一次,配送服务周期为一年。配送企业确定后,各辖市、区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配送企业统一签定药品购销合同,统一结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天。建立配送企业退出机制,对配送企业未能切实履行基本药物配送任务,或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一律予以解约并在5年内不得参与配送业务。对涉嫌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4.规范使用。2010年12月1日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使用本辖市、区的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并按有关规定在机构醒目位置做好基本药物采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严禁基本药物随意加价。其他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也应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按规定使用一定比例的基本药物。医务人员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的规定,规范使用基本药物。特色专科用药采取机构申报,辖市、区卫生局审批,市卫生局备案的方式解决。乡镇卫生院住院病人治疗必须的非基本药物可由其挂钩帮扶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以进货价提供,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5.价格管理。基本药物销售严格按照省级集中招标采购形成的统一价格执行。建立基本药物价格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和完善基本药物价格服务信息网,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价格联网管理,做好基本药物价格信息发布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执行价格比对工作,提高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正确率,促进基本药物价格零差率政策的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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