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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各辖市、区结合行政区域调整,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精简效能、分类指导的原则,进一步修订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合理布局,优化配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善以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骨干、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成县乡两级、乡村一体、防治结合、分工合理的新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符合规划新设置的基层医疗机构必须坚持以政府举办为主,现有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实行“十统一”(即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机构标识、统一制度建设、统一人员管理、统一服务模式、统一药品购销、统一财务核算、统一信息平台、统一考核标准)的一体化管理。

  (二)建立基本药物使用财政补偿机制

  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对核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助,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补偿机制,切实维护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

  1.人员配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万名常住人口配备2~3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护士与全科医师的比例按1:1配备。设护理康复或日间观察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本着从紧掌握的原则,增配适量医师和护士。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在核定的医师总数内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可配备药剂、检验、B超和放射人员各1名,其他人员按不超过医师、护士和医技人员编制总数的5%配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需人员编制首先在医疗机构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解决,同时相应核销有关机构的编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按每万名常住人口18名配备。依据省政府办公厅专题会议纪要(第17号)的精神,一次核定,逐步配齐。

  2.人员经费。财政部门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人社部门核定的工资水平和编办确定的编制总数核定人员经费,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政府用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助。

  3.补偿办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后,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通过以下渠道给予补助:一是从公共卫生服务中得到补助;二是从工作绩效考核中给予奖补;三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大力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促进基本药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具体办法按照《常州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助办法》执行。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逐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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