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0〕15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常州市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保障公众基本用药权益而确立的一项重大医药卫生政策,包括基本药品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多个环节,涉及到人事制度、分配制度、乡村医生待遇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省政府医改办《江苏省2009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苏医改发〔2009〕5号),省发改委、财政厅、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卫社妇〔2010〕6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常发〔2010〕24号)等文件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家、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部署,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医改原则,有序推进基本药物制度,优化基层医疗卫生体制机制,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良性运转,增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不断满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和卫生服务需求,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
二、工作目标
2010年12月1日起,在金坛市和戚墅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础上,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农村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到2011年,基本药物制度初步建立,城乡居民平等获得安全质优价廉的基本药物。
到2020年,全面实施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