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的通知》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0〕13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的通知
近年来,随着我市污水处理行业的快速发展,水处理污泥产生量急剧增加,污泥处置的矛盾日益突出,为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和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厂污泥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0〕23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畅通处置渠道
全面组织排查各污水处理厂(详见附表1)污泥的产生、运输和处置情况,重点核实各污泥处置单位的处置能力、贮存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处置单位,由所属环保部门以文件形式予以确认,8月20日前报市环保局备案,并督促相关处置单位尽快申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处置能力不足的辖市、区,应加快处置设施建设,尽快形成处置能力,并将污泥处置能力建设纳入“十二五”环保规划,明确建设规模和时间。过渡期间,经污泥产生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协商同意,并报市环保局备案后,污泥可委托邻近辖市、区符合条件的单位处置。确需转移出常州市处置的,由污泥产生单位报请所属环保部门函商接收地环保部门同意后,由两地环保部门共同将同意转移的意见报省环保厅备案后方可转移。
二、强化环境监管
一是建设视频监控,全市所有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置单位的厂区大门、临河装卸码头、污泥处置设施、贮存场地须统一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并与所属环保部门污染源监控平台联网,2010年10月底前完成。
二是运输全程监控,全市所有污水处理厂必须明确污泥运输的单位、专用车辆、船只和运输路线,于2010年8月底前分别向所属环保部门和市固废中心申报备案。污泥运输车辆、船只必须装载GPS定位模块,与所属环保部门污染源监控平台联网,2010年10月底前完成。因故需调整运输车辆或线路的,应提前5天向所属环保部门和市固废中心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