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建技[2010]114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令)、《转发建设部的通知》(粤建设字[2004]138号)、《关于执行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粤建设函[2004]353号)及《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4]203号),结合本市实际,就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报送具备资格的审查机构审查。开展设计咨询活动的建设工程,如设计咨询单位不具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不得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
二、根据省建设厅文件(粤建设字[2004]138号)的精神,建设单位原则上不得跨市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对于特殊工程,由于本市技术力量不足确需委托省内的外地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项目,须报我委认可;确需委托省外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项目,经我委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后,才能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
三、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包括附件)及全套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全面掌握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包括附件)要求的前提下,对全套施工图进行审查。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包括附件)不齐备及施工图不齐备、不合格的项目,审查机构不得受理施工图审查工作。
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是否符合节能设计标准;
(四)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四、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审查机构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