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命名广东省第三批规范化物价检查分局(所)的决定
(粤价〔2010〕31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
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开展规范化物价检查分局(所)复查和申报验收工作的通知》(粤价函〔2009〕394号)要求,狠抓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和落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加强软硬件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在服务广东经济发展方面做出了大量的工作,规范化创建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我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创建规范化物价检查分局(所)的标准,对2009年(第三批)新申报单位进行了全面验收和审核。经研究,决定命名湛江市物价局直属分局等12个单位为“省级规范化物价检查分局(所)”。
希望被命名为规范化物价检查分局(所)的单位继续保持创建精神,把价格执法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监管网络,创新执法方式,健全监督机制,为我省物价部门努力当好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排头兵作出新的贡献。
二○一○年二月八日
附件:
广东省第三批规范化物价检查分局(所)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