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家电以旧换新有关价格政策宣传的通知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粤价函〔2009〕761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七部委《关于印发<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98号)和《广东省家电以旧换新操作细则》的规定,近日,我局印发了《关于家电以旧换新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粤价函〔2009〕749号)。为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确保国家和省家电以旧换新的顺利实施,现就加强家电以旧换新有关价格政策宣传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加强有关价格政策宣传,是确保家电以旧换新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各地物价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前介入、及时引导、积极开展有关价格政策宣传,防止片面、失实、炒作报道现象的发生,为家电以旧换新有关价格政策的实施营造正确、和谐的舆论导向。
二、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本次家电以旧换新中的有关价格,继续实行市场调节,由买卖双方根据市场情况具体确定。各地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情况通报会、企业座谈会或告诫会、印制宣传单张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以增强企业和社会对家电以旧换新有关价格政策的理解和认可。
附件:
家电以旧换新有关价格政策宣传提纲
实施家电以旧换新是政府保增长、扩内需、惠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根据国家七部委《关于印发<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98号)和《广东省家电以旧换新操作细则》的规定,近日,省物价局印发了《关于家电以旧换新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粤价函〔2009〕749号),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并就家电以旧换新有关价格问题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一、 关于家电产品价格
家电产品早已放开实行市场调节,由生产流通企业自主定价。本次家电以旧换新中的有关价格,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买卖双方根据市场情况具体确定。
二、 关于废旧家电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