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价格成本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粤价〔2009〕249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为推动成本工作有序、高效、公平和公正地开展,提高成本调查机构和工作人员积极性,我们制定了《广东省价格成本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与省价格成本调查队联系。
广东省价格成本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
为全面提高我省价格成本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推动成本工作有序、高效、公平和公正地开展,提高成本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根据《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发改办价格〔2005〕974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内容
档案管理、参会及材料报送等成本综合工作;成本监审、农产品成本调查、重要商品成本调查、国家和省布置的成本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调查报告和研究论文采用情况以及省物价局规定的其他考评内容。
二、考评对象
本考评办法适用于我省各地级以上市(下称各市或市)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和各级调查监审工作人员的成本工作业绩考核。
三、考核评分标准
(一)成本综合工作(满分为100分)
1.档案管理(30分)
成本监审、农产品和重要商品成本调查各项工作严格实行档案管理,有专人负责,专卷管理,资料完整没有遗漏缺失的,得30分。成本监审档案管理不善,资料有遗漏缺失的酌情扣分。
2.机构及人员配备(30分)
成本工作机构健全,职能明确,并配备专职人员的,得30分,其中机构20分,人员10分。缺失的,扣除相应的分数。
3.经费(10分)
成本工作经费以本级共用经费统筹保障,并能取得财政部门支持的,得10分。达不到要求的酌情扣分。
4.参会及材料报送(30分)
按时高质量完成省物价局布置的各类总结、反馈意见(建议)、成本监审办法的起草等文字材料的报送工作的,得20分。迟报的,每次扣2分;不报的,每次扣3分;其他达不到要求的情况酌情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