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一般财务监管
(一)财政部门负责对所属地方金融企业呆账核销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每年检查覆盖面不低于所属地方金融企业核销的呆账数量的20%。
(二)地方金融企业凡购建固定资产单项合同或单位台(套)设备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招投标;特殊情况不宜招标的,应引入市场机制实行比价购建。一次性处置账面价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固定资产,地方金融企业应坚持公开、透明和评估作价的原则,引入市场机制进行处置。
四、关于财务报告制度
地方金融企业应按财政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季度报告、年度财务决算、财务分析报告以及绩效评价基础资料。各区财政局、各管委会计财局应认真分析、审核上报资料,并汇总报送市财政局,其中季报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送,年报应在下一年度的4月20日前报送。
五、关于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监管
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的年金方案应报主管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其中各区及管委会所属国有金融企业的年金方案,由区(管委会)财政部门报市财政局备案。
市属国有金融企业的其他事项应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市属金融企业资产及财务监管的意见》(厦财外[2009]10号)文的规定执行,区属国有金融企业参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九日
附件一:《
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财金[2010]56号)(略)
附件二:
厦门市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登记表
编号:
填报单位(盖章):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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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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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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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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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美元(或其他外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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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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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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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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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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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期限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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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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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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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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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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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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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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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投资者
| (1)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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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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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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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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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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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方式及金额
| 现金 实物 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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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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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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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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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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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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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方式及金额
| 现金 实物 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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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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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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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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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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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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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方式及金额
| 现金 实物 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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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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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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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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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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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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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方式及金额
| 现金 实物 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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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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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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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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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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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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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方式及金额
| 现金 实物 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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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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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郑重声明:以上填报信息均准确无误,如有不实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 受理财政机关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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