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财外〔2011〕5号)
各区财政局、象屿保税区管委会计财局、火炬高新区管委会计财局、各地方金融企业:
为加强对我市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现将
财政部印发的《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财金〔2010〕56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财务监督隶属关系
我市所辖地方金融企业,按财政部《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
(一)银行类(含信托公司)、保险类、证券类三类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主管部门为市财政局。
(二)其他类地方金融企业:
1、我市财政部门参与设立的地方金融企业,参与设立的财政部门为其财务主管部门;如市、区财政部门共同参股的,由持股比例较大的财政部门作为其财务主管部门,持股比例相同的由市财政局作为其财务主管部门。
2、我市国有企业参与设立的地方金融企业,如单家国有企业参股的,由该国有企业隶属的财政部门作为其财务主管部门;如多家国有企业参股的,由持股比例较大的国有企业所隶属的财政部门作为其财务主管部门,持股比例相同的由市财政局作为其财务主管部门。
3、我市财政部门或国有企业未参与设立的地方金融企业,由与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机关同级的财政部门作为其财务主管部门。
二、关于财务登记
(一)地方金融企业应在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按财务隶属关系向财政部门办理财务登记。本文件出台之前已经成立但尚未办理财务登记的地方金融企业,应在本文件下发之日起30天内按财务隶属关系向财政部门办理财务登记,并提供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二)地方金融企业除《办法》规定情况外,凡变更注册资本、修改章程的,从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按财务隶属关系向财政部门办理变更财务登记,并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以及登记机关、监管机构或有权审批变动事项的审批机构出具的批准文件。属注册资本发生变动的,还需提供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