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
(二)遵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履行职责,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三)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四)在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应当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及医疗费用等情况,并及时解答其咨询;如实告知病情可能会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应当及时告知其近亲属。
(五)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征得患者的书面同意;无法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征得其书面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征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书面意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按照规定的要求书写病历资料;不得丢失、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患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医务人员,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和医疗秩序。
(二)如实全面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病史,配合医务人员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
(三)不得强行要求医疗机构作出超出其救治能力和执业范围的医疗行为,医疗机构根据病情实际情况需要其转诊时应当配合。
(四)按时支付医疗费用。
(五)发生医疗纠纷后,依法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采取不正当或违法行为影响医疗机构的正常医疗秩序。
第三章 报告与处置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疗纠纷报告制度,规范医疗纠纷报告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报告制度,发生医疗纠纷时应及时报告,不得瞒报、缓报、谎报。
第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对发生的医疗纠纷或发现患方有扰乱医疗秩序行为的,应当按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