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活动考核工作的通知
(市司发〔2011〕15号)
各区县司法局,市法律援助中心,市直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及《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规定,现将开展2011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活动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务审计
1、审计时间段:2011年2月1日至2011年3月15日。
2、审计方式:提前预约、就地审计。
各所在规定的审计时间内根据各自准备情况与会计师事务所提前预约。由会计师事务所派员到律师事务所就地审计,届时要求各所财务主管、会计、出纳到场。
3、审计费用:根据《陕西省社会审计、会计咨询业务收费标准》(陕价费发〔1996〕16号)由各律师事务所与审计单位协商交纳。
4、各所需提供的审计材料:
(1)执业许可证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2010年度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
(3)现金盘点表(现场);
(4)银行对帐单及调节表(2010年12月31日);
(5)固定资产盘点表及增减情况(截至2010年12月31日);
(6)存货盘点表(截至2010年12月31日);
(7)债权债务函证单(大额);
(8)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
(9)2010年度审计报告;
(10)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5、推荐审计单位及联系方式见附件1。
注意:2010年第四季度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可不用参加审计。
二、年度考核
1、考核时间段:2011年2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
2、考核材料:
律师事务所应提交的材料
(1)上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具体内容请按照《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
六条、第
七条、第
八条、第
九条、第
十条的规定如实撰写。同时要融入省司法厅及市局安排布置的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大学生见习基地运行情况;律师担任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顾问情况;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情况;与基层司法所结对帮扶情况;参与重点建设项目情况。
(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纳税凭证。为上一年度元月1日至12月31日完税凭证复印件。如某月份没有完税凭证,请附书面说明。
(4)年度内获准的重大变更事项的批件。如有重大变更事项,请将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逐页复印,如有批文请一并复印呈报。
(5)上一年度全年《律师工作统计报表》。
(6)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证明材料复印件。
(7)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8)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9)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况请填写《西安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考核表》(附件2),加盖公章并提交给相应的法援中心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10)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提交律师协会会费交纳凭证复印件。
(1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附件3)。
(12)《合伙所合伙人登记表》(附件4)。
(13)《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汇总表》(附件5)。
以上材料请统一使用A4纸打印装订,并编排目录,一式两份。
注意:
1、第13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汇总表》须加盖公章,除统一装订外,请另复印两份,并提供word电子版一并上报。
2、审计报告因已由审计单位装订好,可不用再次装订,随材料一并上报即可。
3、同时请将各所许可证副本提交。
4、2010年第四季度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只须提交《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合伙所合伙人登记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汇总表》。
律师应准备的材料
(1)2010年度执业情况总结
(2)《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6)。
(3)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