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强化政策引导,保障资金投入
(一)政府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纳入本地区年度财政预算。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用于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培训、应急救援管理、专家评审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经费等项目。
(二)企业加大安全专项投入。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同时,建设项目必须保证安全设施建设费用纳入项目概算;非煤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等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确保用于安全生产。企业要为所有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建立健全工伤预防机制,做好工伤预防工作。
七、加强应急能力建设,提高应急管理水平
建设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各级政府要指定相关部门抓紧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装备、队伍、专家、重大危险源及其处置技术、应急预案等信息数据库和安全生产应急指挥系统相关资料,并实现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国有大型企业组织优势、技术优势、人才优势,重点加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水上交通、道路运输、消防等行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业救援队伍在应急救援方面的重要作用。各高危行业生产企业要建立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没有建立的要与专业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八、进一步强化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确保责任落实
(一)强化安全目标考核。建立科学、公平、公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量化绩效考核机制,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完成年度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情况、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情况全部纳入电子系统平台,统一实行量化绩效考核。
(二)建立安全生产激励机制。科学制定安全生产激励机制和奖励办法。市政府每年度召开一次全市性安全生产总结表彰大会,表彰年度安全生产优秀单位和个人,授予称号,颁发牌匾及奖金。明确奖金从工伤保险基金的工伤预防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相应奖励办法。
(三)依法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和职业危害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