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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二)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应全面建立权责统一的制度,主要负责人和领导切实担负起生产过程管理的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建筑施工项目要有施工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监理企业负责人或项目监理负责人在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上班、同时下班,有限空间、爆破和高处作业、易燃易爆场所(物品)动火等危险作业要有领导带班,带班领导要与工人同时作业。要建立领导作业带班登记制度。对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落实紧急情况下一线工人撤离的责任。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指挥得当且避免发生生产事故的现场指挥人员,由企业予以相应奖励。企业员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保障生命安全。

  (四)严格执行员工安全培训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后持证上岗;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主任必须参加相关部门的培训考核,按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方可担任相应职务;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严格的上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凡存在不按要求进行培训或无证上岗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依法予以关闭。

  三、突出预防为主,着力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一)严格执行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制度。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机制,每月进行一次以安全隐患排查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制订防范预案和治理方案。并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二)切实督促企业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负有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强化对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落实监管责任,运用网络化动态监管手段,建立长效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联动机制。

  四、强化监督检查,实施更加有力的安全监管

  (一)强化综合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和属地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以及对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的综合监管职责。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工作职能,全面落实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属地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综合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和属地政府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确保综合监管职责、行业监管职责和属地政府监管职责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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