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项目(10件):《
浙江省内河水域治安管理办法》(修改,由省公安厅起草)、《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由省公安厅起草)、《浙江省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规定》(由省安全厅起草)、《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由省安监局起草)、《浙江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由省安监局起草)、《
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修改,由省民政厅起草)、《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起草)、《浙江省公共场所显示屏播放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由省广电局起草)、《浙江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细则》(修改,由省广电局起草)、《浙江省档案与电子文件登记备份办法》(由省档案局起草)。
(五)在加强政府自身建设、规范政府行为方面需制定出台的规章项目(6件)。
《浙江省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起草)、《浙江省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分规定》(由省监察厅、省人口计生委起草)、《
浙江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修改,由省监察厅、省建设厅起草)、《浙江省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由省监察厅起草)、《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由省监察厅起草)、《浙江省行政举报投诉处理规定》(由省法制办起草)。
四、明确要求,完善机制,确保省政府立法工作计划顺利完成
(一)落实起草与审查责任。对要求在本年度内完成的立法项目,各起草单位要组织力量抓紧起草,按时、高质量地完成起草任务;不能如期报送省政府的,要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对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各起草单位也要抓紧组织调研、论证,做好立法前期准备工作;如条件基本成熟,确需在本年度内制定出台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书面报告,由省法制办提出办理意见。对未列入计划的立法项目,原则上不予办理。省法制办要切实加强对立法项目起草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必要时可直接组织起草或提前介入;对送审的立法项目要抓紧组织审查,及时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要进一步完善立法项目办理进度制度,明确立法草案的起草、审查和提请审议时间,落实工作责任。
(二)提高起草与审查质量。要坚持科学立法,更加注重体制机制创新,着眼于解决制约科学发展的制度性障碍,促进、规范和保障发展方式转变。要更加注重改善民生和实现社会公平,正确处理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关系,在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同时,要规定相应的权利,并从制度上保障其有效实现。要按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规范行政行为,科学合理地规定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要按照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要求,合理设定法律责任制度,明确法律实施保障机制,加大违法成本,降低法律实施成本和守法成本。同时,要坚持民主立法,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省法制办在审查立法草案时,要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省级主要媒体登载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制度;各起草单位将立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要同时在省法制办网站上公布。要坚持和完善调查研究制度,深入基层行政机关、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人民群众,广泛听取并认真研究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的重要立法项目,要通过召开立法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意见。要有效利用省政府立法专家库资源,充分发挥专家在政府立法工作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