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为加强预算执行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修改《
浙江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由省审计厅起草)。
8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全省国有经济发展,制定《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由省法制办会同省国资委起草)。
9为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管理办法》(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起草)。
10为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工作,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由省法制办会同省气象局起草)。
11为规范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修改《
浙江省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场所周边范围的规定》(由省公安厅起草)。
12为严肃惩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统计违法行为,保障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效实施,修改《
浙江省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由省监察厅、省统计局起草)。
13为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保障信访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暂行办法》(由省信访局起草)。
14为加强和规范地方志工作,合理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浙江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由省地方志编委办起草)。
15为加强政府投资预算管理,规范政府投资活动,保障政府投资效益和资金安全,制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起草)。
16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制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由省发改委起草)。
17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证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制定《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由省法制办起草)。
三、需进一步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后提出的立法项目(67件)
(一)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强市场监管方面需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和需制定出台的规章项目(27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