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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企业搬迁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组织发动

  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对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养殖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分类登记,科学制定搬迁关闭方案,建立搬迁关闭监管台帐,做到搬迁关闭工作办公地点、人员、车辆、经费和目标责任“五落实”,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联动、上下贯通、行动迅速、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公示搬迁关闭方案和企业名单,宣传搬迁关闭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重要性,组织召开专题部署会,对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和企业法人深入动员,在全市形成良好的搬迁关闭工作氛围。各县市区政府的搬迁关闭方案和搬迁关闭企业基本情况于2月底前报市环保局。

  (二)全面搬迁关闭

  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法严密组织,科学实施,确保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企业搬迁关闭到位。

  搬迁关闭畜禽养殖企业的标准: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养殖设施、转移畜禽、清除养殖饲料和废弃物。

  (三)检查验收

  2011年,各县市区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企业60%的搬迁关闭任务,8月31日前申请并通过市环保局的预验收,9月30日前申请并通过省政府环保目标责任考核组的验收;2012年,各县市区完成剩余40%养殖企业的搬迁关闭任务,2012年8月31日前申请并通过市环保局的预验收,9月30日前申请并通过省政府环保目标责任考核组的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企业搬迁关闭工作是全市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畜禽养殖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抓好此项工作,加强指导和督查,切实把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企业的搬迁关闭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体系。

  (二)齐抓共管

  环保部门:对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企业的搬迁关闭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要加大监管力度,对漏报、瞒报、谎报搬迁关闭养殖企业的县市区进行通报批评,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对搬迁关闭不到位的养殖企业,提请市政府挂牌督办,明确目标责任、解决时限,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实行区域养殖建设项目限批,扣除年度环保目标责任相应分值。

  发展改革部门:对依法搬迁关闭的养殖企业,取消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投资。畜牧部门:对搬迁关闭的养殖企业,取消备案和补助、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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