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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开发(园)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开发(园)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办〔2009〕57号)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
  《合肥市开发(园)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9月14日

合肥市开发(园)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市建设,做好各开发(园)区清理出来的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根据《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国家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的实施意见》(合发〔2009〕12号)、《合肥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试行)》(市政府第148号令),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盘活存量,以用为先,鼓励企业继续投资。闲置及已批未供未用的土地,统一纳入市政府储备,全市平衡。完善双向约束机制,建立土地出让源头管理和供后动态监管的长效机制。
  二、处置范围
  对各开发(园)区成立以来至2009年4月30日期间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全面清理,重点处置闲置、已批未供、非法转让及擅自改变用途的各类建设用地。
  三、工作步骤
  (一)处置阶段(2009年11月30日前)
  1、闲置土地处置。国土部门是闲置土地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处置工作措施及流程按《合肥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试行)》执行。处置工作实行扁平化管理,责任到人(闲置土地具体地块与处置负责人名单见附件1)。每宗闲置土地处置完毕的衡量标准是:如宗地仍由原用地单位继续使用,则应签订补充合同,缴纳闲置费,继续动工建设并承诺开竣工时间;如宗地收回或部分收回,应重新安排新项目或纳入市政府储备。
  2、已批未供未用土地处置。已批未供未用土地由市政府收回,统一储备,采取指标置换或重新安排项目报土委会研究,其中指标置换的要由各开发(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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