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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推荐2009年度广东省节能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推荐2009年度广东省节能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粤经信节能〔2010〕718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鼓励先进,调动全社会开展节能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我省“十一五”节能约束性目标的完成,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节能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粤经贸环资〔2009〕36号)精神,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推荐2009年度省节能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一)省节能先进单位:在建筑节能、交通节能、公共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管理服务等方面取得重大节能成效的单位。

  (二)省节能先进个人: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个人。

  二、推荐条件

  (一)省节能先进单位条件。

  应当认真贯彻执行节能法律法规,从事节能工作不少于3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节能组织管理中,组织有力,工作扎实,措施到位,节能成效突出;

  2.在节能服务中,积极开展能源审计、节能规划、节能量审核等,对企业开展节能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促进和指导作用;

  3.在节能新机制应用中,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帮助企业提出节能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企业实现节能目标等发挥了直接的作用和成效;

  4.在节能技术、产品推广中,创造性开展工作,促进了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在行业和区域中的推广应用,实现了较大的社会节能量;

  5.在节能技术研发中,研究和开发出具有明显节能效果的新技术,并已实现产业化,实现了较大的社会节能量;

  6.在实施重点节能项目中,实施了成效较为明显的十大重点节能项目,项目运行实现节能目标;

  7.在工程设计、项目管理等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节能政策和设计规范,提供有针对性、节能效果明显的设计方案,并严格实施,取得了明显的节能成效。

  (二)省节能先进个人条件。

  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节能法律法规,热爱节能工作,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从事节能工作(节能岗位)3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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