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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中村改造试点工作的意见

  五、房产登记。“城中村”改造区域内的土地依法转变为国有土地后,经合法批准的原村民住宅及生产安置用房,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证》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核发或换发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证》。历史遗留无证房屋,由市城乡规划局按规定补办规划手续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核发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证》。
  六、清产核资。对“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资源进行全面清产核资,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积极申办产权登记。
  对规划确认保留地面建筑物的资产,由国土、房产等部门分别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尚未开发利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安置用地,由国土部门依法办理国有划拨用地确权手续;对规划不予保留地面建筑物的资产以及农业用地等资源性资产,经乡(镇、街道)核实报区农经管理部门确认,界定其资产权属范围。
  清产核资结果必须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审核确认,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上报乡(镇)、街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原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后,经区农经管理部门核准,具备公司经营条件的,由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参与市场竞争。
  七、优惠政策。“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土地出让金按规定收取后,除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外,由市人民政府返还给各区人民政府用于“城中村”改造的社会保障和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其他在土地处置、产权变更、工商登记、户籍更换等环节涉及市级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改造范围内的道路、排污、环卫、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共设施以及中小学(幼儿园)、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绿地、停车场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按照规划实施。相关政策参照长沙市棚改政策。
  八、撤村建居。“城中村”改造后,原村组织按照“依法推进、因地制宜、平稳过渡、区级负责”的要求,有序撤销“城中村”村民委员会,组建社区居民委员会。
  九、户口改登。“城中村”改造转户后的居民纳入城市居民社会管理,“城中村”村民农业户口由市公安局统一转户,改登为城镇居民户口。转户后的“城中村”原村民在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上享受城市居民同等政策。
  十、社会保障。“城中村”改造转户后的居民由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以不超过《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标准,自主选择参加不同层次的社会保险,其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承担,实行区级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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