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各级政府,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环保厅,省商务厅。
五、促进能源结构调整,提高清洁能源利用率
(十二)严格控制燃煤污染排放。 严格控制重点区域内燃煤项目建设,开展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工作。推进低硫、低灰燃煤使用,大力发展先进的煤炭洗选加工技术,重点区域内未配备脱硫设施的企业,禁止直接燃用含硫量超过0.5%的煤炭。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禁止原煤散烧。
责任单位:各级政府,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科技厅,省环保厅。
(十三)大力推广清洁能源。 采取措施加大能源消费结构调整力度。加大城市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使用的推广力度,在城市城区及近郊,禁止新建效率低、污染重的燃煤小锅炉(窑炉),逐步拆除已建燃煤小锅炉(窑炉)。推进工业企业清洁能源使用,积极推广清洁能源利用示范工程,提高工业企业清洁能源消费比重,提高清洁能源利用效率。加快发展农村清洁能源,鼓励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推广生物质成型燃料技术,大力发展农村沼气。鼓励采用节能炉灶,逐步淘汰传统高污染炉灶。
责任单位:各级政府,省工信委,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科技厅。
(十四)鼓励工业园区开展集中供热。 推进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加强园区内企业燃煤锅炉(窑炉)淘汰力度,强化集中供热锅炉烟气脱硫、脱硝和高效除尘等综合污染防治工作。
责任单位:各级政府,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工信委,省环保厅。
六、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
(十五)提高机动车排放水平。 实施好《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方案》,建立健全机动车排气监管协调机制,明确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的各部门责任。严格实施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提高外地机动车转入环境准入门槛。二手车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不得转入我省的南昌市、九江市等城市。继续推进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加速“黄标车”和低速载货车淘汰进程,积极发展新能源汽车。
责任单位:各级政府,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
(十六)完善机动车环境管理制度。 加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2010年前在南昌市、九江市进行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试点,逐步向全省铺开,采取路检、抽检等方式对排放不达标车辆进行专项整治;依法加强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建立机动车环保管理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