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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西省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责任单位:各级政府,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环保厅,省商务厅。

  五、促进能源结构调整,提高清洁能源利用率

  (十二)严格控制燃煤污染排放。 严格控制重点区域内燃煤项目建设,开展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工作。推进低硫、低灰燃煤使用,大力发展先进的煤炭洗选加工技术,重点区域内未配备脱硫设施的企业,禁止直接燃用含硫量超过0.5%的煤炭。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禁止原煤散烧。

  责任单位:各级政府,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科技厅,省环保厅。

  (十三)大力推广清洁能源。 采取措施加大能源消费结构调整力度。加大城市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使用的推广力度,在城市城区及近郊,禁止新建效率低、污染重的燃煤小锅炉(窑炉),逐步拆除已建燃煤小锅炉(窑炉)。推进工业企业清洁能源使用,积极推广清洁能源利用示范工程,提高工业企业清洁能源消费比重,提高清洁能源利用效率。加快发展农村清洁能源,鼓励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推广生物质成型燃料技术,大力发展农村沼气。鼓励采用节能炉灶,逐步淘汰传统高污染炉灶。

  责任单位:各级政府,省工信委,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科技厅。

  (十四)鼓励工业园区开展集中供热。 推进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加强园区内企业燃煤锅炉(窑炉)淘汰力度,强化集中供热锅炉烟气脱硫、脱硝和高效除尘等综合污染防治工作。

  责任单位:各级政府,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工信委,省环保厅。

  六、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

  (十五)提高机动车排放水平。 实施好《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方案》,建立健全机动车排气监管协调机制,明确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的各部门责任。严格实施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提高外地机动车转入环境准入门槛。二手车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不得转入我省的南昌市、九江市等城市。继续推进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加速“黄标车”和低速载货车淘汰进程,积极发展新能源汽车。

  责任单位:各级政府,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

  (十六)完善机动车环境管理制度。 加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2010年前在南昌市、九江市进行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试点,逐步向全省铺开,采取路检、抽检等方式对排放不达标车辆进行专项整治;依法加强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建立机动车环保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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