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对于产业基地内的“省、市两级清洁生产企业”,按照省市清洁生产相关政策给予奖励;对于产业基地内企业实施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按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八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在产业、财政、税收、价格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扶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
省市共建循环经济产业基地申报表
申请编号:
产业基地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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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 |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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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基地总体规划面积(公顷)
| | 开发时间
| 年~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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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土地类别
| | 产业基地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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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基地管理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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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基地负责人
| | 职务、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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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基地联系人
| | 职务、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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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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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传真
| | 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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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基地概况:
(产业基地规模、企业数量及状况、经济效益、土地使用、基础条件、管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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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地级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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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材料目录:
1、产业基地管理办法及明确循环经济管理机构文件;
2、产业基地内循环经济统计制度建立情况及证明材料;
3、产业基地循环经济评价指标表及评价计算过程和说明;
4、产业基地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环境违法事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5、产业基地循环经济实施方案及实施情况说明;
6、产业基地启动清洁生产工作相关文件及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相关证明材料、证书;
7、产业基地内重点耗能企业完成节能任务相关证明材料;
8、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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