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省市共建循环经济产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经信节能〔2010〕736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深圳市发展改革委:
现将《省市共建循环经济产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九日
省市共建循环经济产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的要求,促进循环经济工作在我省产业基地的进一步开展,有效推进区域循环经济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省市共建循环经济产业基地是指采取了有利于物质减量、循环利用和改善环境质量的措施,具有一定的循环经济产业链雏形,能有效地推进区域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基地。
第三条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统筹协调省市共建循环经济产业基地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四条 申报省市共建循环经济产业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形成一定的产业集聚规模;
(二)内部管理机构健全,已制定产业基地管理办法;
(三)已成立发展循环经济工作小组,编制循环经济实施方案,具备方案实施的经费保障及相关条件,建立健全循环经济统计制度;
(四)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环境违法事件,环保基础设施完善并正常运行;
(五)产业基地内企业符合产业政策和循环经济发展的需求,对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模式有推动作用;
(六)产业基地建设应体现“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原则和循环经济的发展要求,采取了有利于物质减量、循环利用和改善环境质量的措施,具有一定的循环经济产业链雏形;
(七)已启动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并制订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推进计划,有步骤推进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及资源综合利用;
(八)产业基地内纳入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完成政府下达的节能任务。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一)省市共建循环经济产业基地申报表(附件一);
(二)产业基地管理办法及明确循环经济管理机构文件;
(三)产业基地内循环经济统计制度建立情况及证明材料;
(四)产业基地循环经济评价指标表(附件二)及评价计算过程和说明;
(五)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基地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环境违法事件的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