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日常监督检查和信息通报
各级工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流通许可情况监督检查通报机制。
许可证审核机构应当把核发、撤销、注销、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等情况的食品经营者名单,及时告知企业监管机构。
企业监管机构在办理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时,应当审查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限是否届满。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及时通知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机构,由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机构依照《
食品安全法》、《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二十四条办理许可证注销、吊销手续,并将注销、吊销决定依法送达申请人。
工商所(分局)应当加强对辖区内食品经营者的日常巡查,对食品经营者建立信用档案,记录许可证颁发、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办理、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将情况及时上报。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应当责令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食品流通许可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注销手续。许可机关决定撤销、吊销食品流通许可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说明事由,并依法告知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下级工商部门要将本辖区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撤销、注销、吊销等情况定期汇总上报给上一级工商部门。
各级工商部门应当加强与同级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通报有关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任追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流通许可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未依照本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开展食品流通许可和监督检查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许可证及相关文书的印制
(一)许可证的印制。
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副本,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样式,由省工商局统一组织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