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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2.现场核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1)经营散装食品或者经营项目增加散装食品的;

  (2)经营散装食品变更经营场所的;

  (3)药店兼营食品的;

  (4)许可机关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形。

  因遗失《卫生许可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延续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进行现场核查时,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到现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填写《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登记表》。必要时许可机关可委派工商所或分局进行现场核查。受委派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核查表报送许可机关。

  (三)发证或驳回申请

  对申请人直接到许可机关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并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以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符合许可条件、许可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申请材料原件,并且提交的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一致的,许可机关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许可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或者提交的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许可机关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按新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办理。

  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件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驳回申请通知书》。

  许可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四)食品流通许可档案迁移

  经营者改变经营场所,改变后的经营场所已不属于原许可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到改变后的经营场所所在地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档案迁入手续。改变后的经营场所所在地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必要时)工作,并向申请人发出《食品流通许可档案同意迁入通知书》。申请人凭《同意迁入通知书》到原许可机关办理食品流通许可档案迁出手续。许可档案迁出机关经审核后,向申请人发出《食品流通许可档案同意迁出通知书》,并自收到《同意迁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档案连同《档案清查单》通过挂号邮寄或直接移交方式移送至迁入机关。迁入机关收到迁移档案后填写回执交回迁出机关,并通知申请人办理相关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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