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六、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程序
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许可范围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审查、审核(审核申请材料和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发证或驳回申请(予以核准的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
(一)申请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县、区工商局(分局)或经委派的所在地工商所办理。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人还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提交申请。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的联系方式及通讯地址。
(二)审查
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现场实地核查。
1.书面审查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进行书面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许可机关应当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出具《受理通知书》的情形:
①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审核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②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对更正后的材料许可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2)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情形: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审核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不出具通知书的情形:申请材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提交申请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