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许可证正、副本;
3.变更事项相关材料:
变更名称的,应提交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变更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新场所的场地使用证明、新场所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改变后的经营场所,已不属于原许可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到改变后的经营场所所在地许可机关申请办理档案迁移手续。
变更负责人的,应提交相关决议或证明,以及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个体工商户变更负责人须先办理注销再重新设立。
变更许可范围的,涉及食品类别改变的应提交新的食品类别申报表,涉及食品经营设备、工具改变的应提交新的食品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4.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
2.许可证正、副本;
3.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申请延续食品流通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延续许可申请书》;
2.许可证正、副本;
3.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五)食品经营者遗失《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在报刊上公开声明作废,并持作废声明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补办。申请补办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2.在报刊上刊登的作废声明;
3.负责人身份证明;
4.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六)食品经营者《卫生许可证》到期、变更原卫生许可证许可事项、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应当重新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七)申请人在许可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应当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撤回申请书》,许可机关终止办理许可申请。
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法人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非法人企业由企业负责人签字,个体工商户由业主签字,或者由经他们委托的委托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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