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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1年2月21日以粤工商食字〔2011〕67号发布 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发放许可证的对象、范围

  (一)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二)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地点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应按不同地点分别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三)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仅由其分支机构执《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的,该企业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四)从事下列食品流通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1.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

  2.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

  3.销售食用农产品;

  4.法律法规另有特别规定的。

  (五)法律法规对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管辖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的原则。

  实行证照分离、先证后照的原则。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再申办营业执照。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管辖和权限。

  食品流通许可证实行属地管理。省、市两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统一领导、指导和监督。食品经营主体所在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机构负责受理和发证工作,食品流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工作。新设食品经营企业属市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辖的,应当先到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再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食品流通许可。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派下属工商所以该机关的名义具体负责辖区内食品流通许可的受理、审核和发证工作,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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