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广东省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经信节能〔2010〕775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科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现将《广东省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科技厅
省环境保护厅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的管理,促进我省清洁生产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和《
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技术服务单位)是指经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境保护厅)联合认定,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协助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咨询及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
第三条 技术服务单位的申请、认定、监督管理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科技厅、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对技术服务单位进行认定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认定
第五条 申请技术服务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率服务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应工作条件,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
(三)具有2名以上高级职称和5名以上中级职称的专职清洁生产审核咨询人员,并经国家和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师培训合格。
(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标准,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技术,能够独立完成工艺流程的技术分析,进行物料平衡、能量平衡计算。
(五)没有触犯法律、违规操作等不良记录。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技术服务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申请表》(见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三)清洁生产技术服务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和清洁生产审核师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为清洁生产技术服务人员购买社保记录复印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申请单位人员从事清洁生产相关工作的业绩和成果。
第七条 申请单位将以上申请材料一式3份报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八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科技厅、省环境保护厅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核。
第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在网上予以公示,公示10日内无异议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科技厅、省环境保护厅认定为“广东省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并颁发“广东省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证书和匾牌(样本见附件2)。
第十条 技术服务单位原则上在每年10月底前认定一批。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技术服务单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清洁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程序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审核报告真实可信。
第十二条 技术服务单位应积极主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制定严格、有效的咨询实施程序,按照与企业合同约定的内容指导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
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的项目负责人应从事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2年以上,或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
第十三条 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 技术服务单位不得伪造、变造、转借证书。
第十五条 技术服务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和审核技术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告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十六条 技术服务单位每年1月31日前,填写上年度“广东省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年度业绩报告表”(附件3)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并抄报省科技厅、省环境保护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