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培养基地要建立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和奖励制度,定期开展评选表彰活动,对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高超技艺和技能、为企业作出重要贡献、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从业人员,给予相应荣誉和奖励。
五、政策支持
(一)培养基地技能人才培训费补贴。培养基地组织技能岗位从业人员参加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含通用和特有工种)或针对单项技术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按规定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培训项目补贴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培养基地开展高师带徒、技能竞赛赛前培训、高技能人才继续进修等培养项目,按现有相关政策给予培训费补贴。上述培训费补贴直接核拨给培养基地。
(二)培养基地项目开发经费支持。培养基地自主开发职业资格类或专项职业能力类培养项目的,根据项目开发要求和工作量情况,按每个培养项目2-5万元的标准给予培养基地项目开发经费支持。
(三)培养基地实训设施设备配套支持。培养基地主要的实训设施设备应能够满足基本培训需要。对部分实训设施设备投入有困难的,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同意后,予以一定配套支持,同时纳入全市公共实训体系,免费向有培训需求、与其产业链相配套的上下游企业的技能劳动者开放。
(四)“首席技师千人计划”工作经费资助。在本市“首席技师千人计划”实施期间,对积极参与计划、建立首席技师制度的培养基地,按首席技师千人计划专项资金资助的有关规定,以每名首席技师1万元的标准给予工作经费资助。
上述各项政策中前三项所需经费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从市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后一项所需经费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
六、工作要求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对培养基地的指导服务和日常管理工作。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区域经济发展需求,对本区县内具备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条件的企业,可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推荐申报培养基地;同时要积极与相关产业的培养基地合作,对有培养需求的区属企业等单位的技能劳动者,依托培养基地实施培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为培养基地开展培养评价工作提供指导服务,将培养基地纳入全市职业培训管理体系;定期对培养基地开展督导和绩效评估,作为延续实施期限的依据;积极开展培养基地经验交流和推广活动,在各级各类评优、评比、评选工作中,适当优先考虑培养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