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并授予“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牌子。培养基地有效期为三年。
四、培养基地的主要任务
(一)健全高技能人才培养制度
1、培养基地要按需实施培养,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培训制度,根据企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的需要,结合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运用对从业人员技能水平的要求,开展岗位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继续教育培训等各类技能培训。
2、培养基地要创新培养模式,鼓励通过自主培训、与职业院校联合办学、开展高师带徒、举办和参与技能竞赛活动等多种形式,结合生产服务实际需求和职业工种特点,开展技能培训。
3、培养基地要积极承担社会培训任务,在对本企业技能岗位上所有从业人员实施培养的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培养基地面向与其产业链相配套的上下游企业的技能劳动者开放资源,提供技能培训服务。
(二)推进高技能人才评价改革
1、培养基地要成立专门的高技能人才评价组织机构,制定企业内考核评价实施办法,成立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设立企业内技能鉴定所,并配备专门管理人员,在本市技能鉴定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充分利用技术专家队伍和自有场地、设施设备规范开展技能评价。
2、培养基地要探索多元技能人才评价模式,应结合职业特点和岗位使用需要,实施考核鉴定、考评结合、业绩评审等多元评价模式。对长期在技能岗位上有绝活、有贡献的骨干人员,可突破年龄、资历、身份、学历限制,允许其破格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评价。
3、培养基地要加强考核评价的质量管理,按照本市技能鉴定管理有关规定开展鉴定申报、考务安排、考评员使用培训、鉴定所管理、题库管理、成绩管理等工作,加强考核评价的运作管理和过程监督。对采用评审模式的,培养基地应按照业绩考评、单位公示等规范程序实施评审。
(三)完善高技能人才使用激励机制
1、培养基地要积极探索建立使用与培训考核相结合、待遇与业绩贡献相联系的机制,进一步完善与能力业绩挂钩的企业工资制度和岗位津贴制度,制定对关键技术岗位高技能人才在继续教育培训、疗休养、出国进修、健康体检等方面的激励办法。
2、培养基地要建立健全“首席技师”、“技能大师工作室”等高技能人才使用制度,完善聘任办法,积极开展评聘工作,落实“首席技师”、“技能大师”岗位津贴及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强技能带头人及其带领团队自身建设,发挥高技能人才在关键技能岗位上解决技术难题、开展技术攻关等方面的示范带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