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本市行业企业中开展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试点工作的通知


  二、实施范围

  (一)培养基地

  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高技能人才需求迫切,有明确的技能人才培养发展规划;

  2、重视高技能人才培养,建立企业职工培训制度,积极开展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工作,并落实专门的部门或机构负责推进技能人才培养和评价等相关工作;

  3、具备开展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的场地、设施设备、师资及培训管理队伍等培训条件;设立相应的评价组织机构,并配备技术专家团队和鉴定管理人员;具备培养项目开发和技能评价能力;

  4、落实高技能人才岗位使用和激励措施,建立“首席技师”、“技能大师工作室”等高技能人才使用制度,形成技能水平与薪酬待遇相挂钩的机制;

  5、确保技能人才培养经费投入,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确保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二)培养项目

  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实施的培养项目包括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包括通用工种和特有工种)、针对单项技术的专项职业能力以及高技能人才继续进修项目。

  (三)培养对象

  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的培养对象以本企业技能岗位从业人员(包括在岗农民工,下同)为主,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培养基地与区县合作,将与本企业产业链相配套的上下游企业技能岗位从业人员纳入技能培训范围。

  三、申报认定

  (一)申报材料

  申报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的单位应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关于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的申请报告(附申请表),内容包括申报单位技能岗位从业人员队伍状况、技能人才发展目标任务、培养评价情况、使用激励情况、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以及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等。

  2、培养评价实施方案。培养基地应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和各职业(工种)的岗位技能要求开发相应培养项目,包括培养方案和评价方案。其中,培养方案应包括理论知识与操作技能的主要内容和具体实施办法等;评价方案应包括评价项目、内容、方式,以及题库或试卷等。

  (二)认定方式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