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充分发挥保险资金融通功能。推动与国内保险集团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探索保险资金参与我省经济建设的有效途径,积极争取保险资金投资我省重点项目建设或参与地方企业股权投资、并购、重组、改制上市。(省发展改革委、有关保险公司主办,驻闽金融监管部门协办)
七、推进金融组织体系建设
(二十四)支持地方金融机构发展。支持兴业银行开展综合化经营。推动地方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发展。支持厦门国际银行改制并增资扩股。争取厦门、漳州、泉州、三明、南平、宁德农村商业银行年内开业。加快推进闽侯、连江、漳浦、安溪村镇银行组建工作。支持联华信托增资扩股壮大资本实力。支持省属控股证券期货机构发展壮大。加强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积极稳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经贸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驻闽银行业监管部门、省农信联社、有关金融机构主办)
(二十五)支持驻闽金融机构发展。各有关设区市要在土地、办公用房、金融人才引进等方面出台扶持金融业发展的政策,为驻闽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条件。支持和配合驻闽金融机构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强内部管理,创新金融产品,拓展业务规模,进一步增强核心竞争力。(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人行福州中心支行、驻闽金融监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主办)
(二十六)支持厦门、福州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抓住国家支持厦门建立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和保险改革发展试验区的有利契机,争取国家各项金融创新在厦门先行先试。继续深化福州、厦门等金融功能区建设,全面落实两市鼓励金融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吸引金融机构、人才等各类金融资源集聚,推动金融市场繁荣。(福州市政府、厦门市政府主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驻闽金融监管部门协办)
八、加强闽台港澳金融合作
(二十七)推动闽台金融合作。以ECFA签署为契机,推动闽台两岸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双向互设。支持台资企业上市融资,引进台湾金融服务中介来闽设立机构。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借鉴台湾地区上柜和兴柜模式,在省内探索建立台资企业及中小企业股权柜台交易市场(或海峡股权交易所),为中小企业、大陆台资企业融资提供服务。积极推动赴台旅游保险工作。支持在闽台资法人保险公司发展,推动闽台保险机构加强业务合作。支持两岸合资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加快海峡产业投资基金首批资金的募集工作,争取在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重点产业、新兴产业等股权投资方面取得进展。(人行福州中心支行、驻闽金融监管部门、相关金融机构、省投资开发集团、省产权交易中心主办,省台办、发展改革委、国资委、旅游局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