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级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管理服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违规租赁行为,及时通报出租责任人所在单位,并协助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 责任追究办法:
(一)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刑事、行政责任。
1、出租屋责任人不按规定申报流动人口登记的,根据《
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第
三十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伪造、变造、买卖居住证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五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由公安机关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3、出租屋责任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出租屋责任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4、出租屋责任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出租屋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根据《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
九条第三项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