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大消防、安全责任事故。
(四)非法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其他重大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安全事故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五条 责任追究对象:
(一)发生案件和安全事故的出租屋责任人。出租屋责任人包括业主、房主、出租人、托管人等。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政部门或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三)其他应当被依法追究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 责任追究内容:
(一)出租屋责任人有下列情形的:
1、对流动人口进行登记后3日内未向居住地受理机构申报暂住登记信息的。
2、未按规定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
3、未签订出租屋治安责任状或未履行治安责任的。
4、未如实申报暂住登记信息、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的。
5、发现利用出租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行为未及时报告公安派出所或其他相关部门的。
(二)暂住登记、租赁登记备案受理机构工作人员未履行对出租屋责任人或者流动人口本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对、及时录入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管理信息等职责的。
(三)物业管理机构、租赁中介机构违反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管理规定的。
(四)其他违反流动人口需要责任追究的事项。
第七条 责任追究程序:
(一)涉及出租屋的违法犯罪和安全事故,由区、县(市)综治办、公安(分)局、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管理服务办公室根据案件、事故情况,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直接进行责任追究。
(二)被上级部门督办、新闻媒体曝光的重大刑事、行政案件、安全事故,由市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管理服务办公室提出责任追究意见,交由区、县(市)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管理服务办公室组织责任追究,或由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管理服务办公室直接组织责任追究。
(三)责任追究程序启动后,各级综治办、公安部门、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管理服务办公室要组成联合调查组,到案件或事故现场进行深入调查,根据案件和事故情况,查明事情原因,划分管理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