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他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工作失职,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经考评不合格的;
(二)违反规章制度、工作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三条 协管员的工资、装备、培训等日常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区、县(市)财政预算,由区、县(市)政府予以保障。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长沙市流动人口协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07〕28号)同时废止。
长沙市出租屋内发生重大案件、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市出租屋管理,强化责任落实,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租屋管理责任追究遵循“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凡出租屋管理不到位,发生重大案件、安全责任事故,必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进行责任追究,依法依规处理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三条 出租屋管理责任追究由市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管理服务办公室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配合实施;管理责任、案件和安全事故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市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管理服务办公室协调组织实施。
第四条 出租屋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责任追究:
(一)杀人、绑架、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及涉枪、涉毒的刑事案件。
(二)影响恶劣的“黄赌毒”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