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与出租屋协管员应遵守下列纪律:
(一)服从工作安排,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
(二)工作时间应按规定着装整洁,佩带统一标志;
(三)全面采集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信息,忠实履行信息采集职责;
(四)工作中做到语言文明、耐心解答、热情服务;
(五)严禁从事职责范围以外的工作或违规向流动人口收取费用;
(六)严禁工作时间饮酒或酒后从事工作;
(七)严禁向流动人口和房屋出租人进行敲诈勒索及吃、拿、卡、要;
(八)未经批准,不得接受涉及人口机密内容的采访和撰写涉及人口机密的新闻报道稿件或者向外界提供采录的信息资料;
(九)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五条 区、县(市)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管理服务办公室应健全协管员的人事档案。
第五章 工作时间和工资福利
第十六条 协管员工作岗位实行轮班、轮休制度。
第十七条 协管员工资实行基础工资与奖励工资相结合的办法,具体标准由区、县(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工资待遇与社区其他岗位基本一致。
第十八条 协管员一经聘用应及时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九条 协管员在与犯罪分子作斗争时致伤、致残或殉职的,除予以表彰和奖励外,按规定给予补偿和抚恤。
第六章 奖惩考评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根据对协管员的日常考核和突出表现进行奖励或责任追究。奖励的种类分为通报表扬、申报上级嘉奖、立功、授予荣誉称号。责任追究的方式为扣减奖金。
第二十一条 凡有以下表现之一的应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文明履职,出色完成任务的;
(二)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出租屋登记率达95%以上,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率达到95%以上,表现出色受到群众一致好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