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招聘:
(一)协管员的招聘实行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招聘工作步骤分为报名、笔试、面试、体检、政审、录用、培训;
(二)招聘工作由各区、县(市)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管理服务办公室牵头,组织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根据招聘条件共同进行资格审查后,组织进行笔试、面试、体检;
(三)对经体检、政审合格的人员予以招聘公示;
(四)经培训合格后,由区、县(市)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管理服务办公室统一发放上岗证。
第六条 由乡镇(街道)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依法与协管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原则上为1年。试用期1个月。合同期满后,符合续聘条件的予以续签。
第七条 协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工作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五)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第八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和流动人口数量递增情况,适时增补聘协管员。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协管员主要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管理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协助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登记、采集、录入流动人口与出租屋基本信息,办理居住证、出租屋登记备案,了解掌握本辖区内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的动态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及时发现和报告身份不明的人员和其他可疑情况;
(三)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工商、消防等部门做好与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相关的计划生育、劳动就业和出租屋的经营及消防安全等信息采集工作,注意发现和报告利用出租房屋违法躲生、超生和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