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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流动人口与出租屋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和《长沙市出租屋内发生重大案件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流动人口与出租屋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和
《长沙市出租屋内发生重大案件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流动人口与出租屋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和《长沙市出租屋内发生重大案件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长沙市流动人口与出租屋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流动人口与出租屋协管员队伍管理,加强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根据《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流动人口与出租屋协管员是全市社会管理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职责是协助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口和计划生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开展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条 流动人口与出租屋协管员队伍的规模由各区、县(市)政府按辖区流动人口数的一定比例确定招聘人数,但不得超过400:1并根据辖区流动人口分布情况按比例分配给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统一调配在社区使用。

第二章 人员聘用

  第四条 聘用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无违法犯罪记录和其他不良记录;

  (三)本人自愿从事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

  (四)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计算机基本知识;

  (五)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男性年龄为18-45周岁、女性年龄18-40周岁,身体健康。

  本市“4050”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军队退役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具有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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