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设部门(客管办)、执法大队要加强对公交车、出租车的规范化管理,对公交车到站不进站、拒载老人和出租车不按规定停靠的,要及时发现及时处理,通过强有力的措施,树立文明行车、安全行车的理念,提升司乘人员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
(三)农机部门要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加大农用车辆、三轮电动车载人、黑车非驾、超载超限等违法行为的治理,积极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拖拉机、三轮电动车上路载人赶“巴扎”或迎亲送葬、节庆聚会的监管工作。
(四)经贸、质监、工商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电动车销售、维修市场的清理整顿,依法查处或取缔擅自拼装、改装电动车和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电动车的违法行为,坚决制止质量不合格或假冒伪劣的电动车销售。
(五)教育部门要把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法制教育内容,采取“小手拉大手”的宣传教育形式,通过对中小学校学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教育,达到“教育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引导整个社会”的目的。
(六)司法部门(普法办)要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纳入重要普法内容,结合“法治六进”工作,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特别要加强对农村居民的法律常识的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七)宣传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积极组织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要在城市生活频道开辟专栏,适时邀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业务精通、管理经验丰富的人员进行电视讲座,其内容要结合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现状,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要指定专门的采访人员,在城市重点路段和交通节点进行流动采访,对一些不遵守交通规则、违法违章行驶的要及时曝光,同时要发现典型、宣传典型,形成全社会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的良好氛围。
(八)安监部门要依法加强安全综合监管,及时发布安全警示信息,及时通报道路交通事故,进一步做好安全警示教育工作。
(九)监察部门要对各相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视程度不够、履行职责不到位、对本单位人员教育管理缺失的要按照“两制度、两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要进行行政问责。
(十)发改委、法制办要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工作的政策研究和指导工作,对公安部门拟订的电动车管理及违法处罚标准进行认真研究,找准法律依据,确保出台的政策规定和处罚标准符合相关法律的要求。
四、组织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