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喀什市鼓励投资优惠办法》(试行)的通知
(喀市政发〔2010〕45号)
各乡(场)、镇、街道,市直各单位:
《喀什市鼓励投资优惠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
喀什市鼓励投资优惠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积极鼓励和吸引客商来喀什市投资兴业,促进全市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属于鼓励投资的重点产业项目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鼓励投资的重点产业:
1、高新技术产业:电子技术、信息产业、生物工程和新材料等;
2、加工制造业:棉纺服装、新型建材、电力生产、天然气产品下游开发、家用电器、汽车、出口商品、家具和环保材料生产等;
3、商贸物流业:进出口贸易、进出口物流集散基地及仓储配送中心;
4、旅游文化产业:旅游文化项目开发、景点景区建设、旅游纪念品开发,五星级宾馆建设和会展产业。
二、用地优惠
1、在工业园区投资新办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之日,土地出让金全额返还;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新办工业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之日,土地出让金给予50%返还。在工业园区外,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新办工业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之日,土地出让金扣除土地补偿及相关费用后,给予50%返还。
2、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新办的国际国内500强著名品牌连锁经营企业、国际国内股份制银行、人才创业园、10万平方米以上4S汽车城、10万平方米以上商品集散配送市场、1万平方米以上大型购物商场、超市和旅游文化项目等,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项目建成投产之日,土地出让金扣除土地补偿及相关费用后,给予50%返还,用于项目配套设施的建设。
三、财税优惠
1、新办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享受所得税二免三减半政策;工业园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产业在享受二免三减半政策,对其三年减半征收的所得税留地方的部分先征后返。
2、投资新办企业,建设期内土地使用税先征后返;在工业园区投资新办的工业企业,建设期及建成后三年内土地使用税先征后返。
3、投资新办企业,根据企业纳税额按比例财政给予支持:年纳税额100--200万元或解决就业200人以上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由同级财政按企业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支持企业发展;后两年由同级财政按企业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20%支持企业发展。年纳税额201--300万元或解决就业300人以上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由同级财政按企业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60%支持企业发展;后两年由同级财政按企业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支持企业发展。年纳税额301--500万元或解决就业500人以上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由同级财政按企业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70%支持企业发展;后两年由同级财政按企业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40%支持企业发展。年纳税额501万元以上或解决就业1000人以上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由同级财政按企业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80%支持企业发展;后两年由同级财政按企业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支持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