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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喀什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标扩面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工作步骤
  (一)个人申请
  城镇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47元的城镇居民申请低保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提出书面申请书,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社区)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场)、镇、街道民政办提出申请。
  (二)村(居)委会调查、评议、公示
  1、村(居)委会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村(社区)工作人员及老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退休干部等组成,村(社区)组织专人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由低保专干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
  2、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必要时可召开村(社区)小组会议进行评议),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和核查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3、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评议情况在村(社区)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无异议的,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连同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乡(场)、镇、街道。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乡(场)、镇、街道审核、评议、公示
  1、乡(场)、镇、街道民政机构在收到相关证明材料后,采取邻里走访和对村(居)委会上报的家庭收入调查表进行核算等办法,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有关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并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审核意见。
  2、召开评议领导小组会议,对申报对象的家庭生活状况和调查情况进行审核评议。
  3、将审核评议情况和拟定对象名单,委托村(社区)委员会公示5日,无异议的,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市城乡社会救助中心。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四)市城乡社会救助中心审批、评审、公示
  1、市城乡社会救助中心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和重点抽查工作。
  2、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对申报对象的材料和调查情况进行评审,并通过对乡(场)、镇、街道之间及村、社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实际生活状况的综合比较,按照低保A、B、C分类,确定保障金额。
  A类家庭是指“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此类人员属重点保障对象,每半年核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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