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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喀什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标扩面实施方案》的通知

喀什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喀什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标扩面实施方案》的通知
(喀市政发〔2010〕56号)


各乡(场)、镇、街道,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喀什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标扩面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喀什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标扩面实施方案

  为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城镇贫困居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提高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通知》(新民传〔2010〕110号)和地区《关于提高城市低保标准扩大覆盖面的通知》(喀署发〔2010〕112号)精神,从2010年6月1日起执行,喀什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目前的月人均收入117元提高到147元,政策性生活补助91元不变,凡月均收入未达到147元的城镇居民,按照“差多少,补多少”的原则进行补差,使城镇居民月人均收入达到147元,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为切实做好喀什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居民提标扩面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领导重视,部门配合
  本次提标扩面工作实行辖区负责制。各乡(场)、镇和街道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扎实地做好调标扩面工作,确保此项惠民利民工作在9月底前按新标准将低保资金发放到新增人员手中。
  民政部门要及财政、社保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紧密配合,相互支持,认真做好城镇居民提标扩面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实施。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精心组织人员,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层层落实责任,实施阳光操作;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大监督力度,审计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确保资金安全落实到位。
  二、加强政策宣传
  各乡(场)、镇、街道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通过张贴标语等多渠道的宣传模式,让辖区内的群众知晓申请条件、保障范围、保障标准、申报方式等政策规定,同时,不断加大城镇低保工作的社会开放度,增强社会透明度,扩大社会参与度,积极引导和吸纳社会力量参与,使城镇低保提标扩面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真正使城镇困难群众享受到最低生活保障,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和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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