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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1、在不突破机构改革批准的机构限额和核定的总编制范围内,结合实际,自行确定调整机构。市辖三县政府机构限额按较大县设置,控制在24个以内,市辖四区政府机构限额控制在22个以内。
  2、县、区政府机构以综合设置为主,可参照上级机构设置做出相应的调整和更名,不设部门管理机构。
  3、县、区政府要以职能界定为依据,合理调整和界定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理顺关系,保证机构改革任务的落实。
  五、机构改革的配套政策措施
  为保障市政府机构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人员编制调整安排、离退休人员归属管理、事业单位调整划转和国有资产处置等工作。
  (一)人员编制的调整与安排
  机构调整和职责整合的单位要按照“人随事走”原则调整安排人员编制。新组建机构的人员编制,要从被划转职责单位现有人员编制中调整;成建制划转职责的部门,人员编制一并划转;部分职责划转的部门,承担划转职责的人员,要连同编制一并划转。机构改革调整变动单位,领导干部作相应安排的,领导职数逐步消化到规定职数。
  (二)离退休人员的归属与管理
  成建制合并到新组建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由新组建机构管理;部分职责划出的部门,离退休人员仍由原单位负责管理;不再保留的部门,职责分别划归几个单位的,其离退休人员由承担其主要职责的部门负责管理。
  (三)不再保留部门的所属事业单位的管理与调整
  不再保留部门的所属事业单位,要本着先稳定、后理顺的思路,先明确归属,再按有关规定进行改革。市经济委员会和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所属事业单位归属新组建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承担相关职责的部门管理;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归属新组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市林业局和市园林局所属事业单位归属新组建的市林业和园林局管理;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和市商务局所属事业单位归属新组建的市商务局管理;涉及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部分事业单位,除下划属地管理的以外,均归属新组建的市城市管理局管理。
  (四)机构变动部门国有资产、公文资料等处置与管理
  机构变动部门的经费、物资、房地产和公文、资料以及印章管理等,按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新组建、改变名称的机构挂牌按有关规定标准,由各部门(单位)自行制作。
  新机构挂牌运转后,原有机构的牌子、印章一律停止使用并交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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