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2009年环境保护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粤环人〔2009〕23号)
根据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9〕164号)精神,现就做好今年我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受理申报时间
2009年我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受理申报材料时间为8月16日至9月15日(休息日除外)。申报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
(一)今年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继续执行1998年以来我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环境保护专业的可参考去年汇编的材料(粤环人〔2008〕12号)。
(二)学历、资历条件执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职称外语条件执行《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计算机条件除符合《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有关规定免试的人员外,其他人员申报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须取得3个模块的合格证书;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地级以上市单位的人员须取得4个模块的合格证书,县及县以下单位的人员须取得3个模块的合格证书;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地级以上市单位的人员须取得5个模块的合格证书,县及县以下单位的人员须取得4个模块的合格证书。继续教育条件执行《转发人事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粤人发〔2008〕319号)。著作、论文条件执行《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论文发表刊物等级划分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300号),须具有CN刊号、ISSN刊号。
(三)省外来粤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按《关于做好2008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8〕14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按《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为杜绝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弄虚作假手段、违反职称政策规定参加申报评审的问题,从今年起,要求所有申报人员在提交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在现工作单位缴交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复印件一律无效。缴交社保单位和申报单位不一致的,不得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