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1]38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国务院印发《关于
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来,我市房地产市场出现了积极变化。为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房地产调控政策。市发改、财政、国土、建设、规划、住保房管、统计、物价、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开展专题分析研究,抓紧贯彻落实国家、省及我市有关财税、金融、住房保障等方面的最新政策,于一季度公布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切实履行稳定我市房价、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各市(县)、区政府负责本辖区房价稳定和住房保障工作,市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市(县)、区级职能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暂停发放贷款。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至30%及以上;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的管理,禁止用于购买住房。
三、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职工家庭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职工家庭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套型建筑面积低于120平方米,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允许其办理第二次公积金贷款,第二次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停止向三次(含)以上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