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无法履行合法、有效的监督时,可以向乡镇(开发区)党(工)委或县区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乡镇(开发区)党(工)委和有关部门应及时妥善处理和答复。乡镇(开发区)纪(工)委要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与日常管理,每年至少举办一次业务培训班,不断提高其监督水平;要积极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其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与问题。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激励约束制度
1、参照村干部报酬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误工补贴。委员的误工补贴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其标准由各地根据财力状况确定,且随经济增长相应上浮。各乡镇(开发区)要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年度考核激励机制,对履职尽责状况好、群众满意度高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给予一定的绩效补贴或奖励。村务监督工作量较大、集体经济条件较好的村,也可给予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适当补助,但不得增加村民额外负担。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离任后不再享受任何经济待遇。
2、市里每两年开展一次“人民满意的村务监督委员会”评选活动,对成绩突出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3、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因故短期不能到会正常履行职责的,应指定其他委员临时代行其职责;如长期不能到会正常履行职责的,要及时进行补选或增选。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考勤制度,并与委员的误工补贴挂钩。
4、村务监督委员会要积极履行监督职能,每半年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履职情况,每年接受一次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组织的信任度测评,信任票不到实到会村民代表人数一半的,应当辞职或罢免,并及时组织增选或改选。
5、村务监督委员会要自觉接受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民、村民代表会议的监督,不越权,不滥用职权。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工作出现重大问题或违规违纪违法、工作不力、滥用职权的,村党组织报乡镇(开发区)党(工)委批准后,可先行停其职,再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罢免其资格。
六、切实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一)强化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推进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县区委是责任主体,乡镇(开发区)是实施主体。各级“阳光村务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或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内设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工作小组,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县乡两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组织、农业、财政、民政等部门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分工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做好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的牵头部署、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严格督查指导,确保工作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地农村经济发展和基础条件的不同情况,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因地制宜,加强分类指导,确保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依规开展监督。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积极稳妥地加以解决;对工作进展缓慢、任务落实不到位的,要严明责任,限期整改,补缺补差;对“难点村”尤其是村务不公开和“三资”管理混乱的村,要加强重点督查和指导,确保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整体推进。要注意研究新情况,发现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创建新机制。